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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6-02 15:56:14 | 来源:人文新闻中心 | 作者:马克思主义学院 | 点击数:1,27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强化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保证教学质量,提高教学水平,增强教师、教辅和教学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指的是在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中因人为因素的直接或间接责任,使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教学质量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事件或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学事故包含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两个方面。
第四条 本办法对以下人员适用:教师(含专职教师、兼职教师、聘用教师、临聘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院内其他与教学有关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 教学事故根据影响教学秩序程度不同,分为一级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和三级教学事故。
第二章 教学事故分类
第六条 一级教学事故,为重大教学事故,指人为因素对教学产生恶劣影响的严重事件或不良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一级教学事故
1.在各教学环节、教学过程中有违反党的教育方针,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言行,直接影响正常教学活动或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2.课堂上体罚、辱骂学生,严重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教学任务的;
4.未经教务部批准擅自停课、缺课、调课,或未经所在教学单位批准擅自改变上课地点的;
5. 考试前给出的复习重点与试题基本相同或泄露考试试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6.主、监考无故缺勤,或监考时默认、纵容学生作弊,或监考后因未及时上缴试卷而导致试卷丢失的;
7.未经所在教学部门和教务部批准,擅自更改课程名称和教学基本内容的;
8.在登录、保管学生成绩中擅自更改学生成绩的;
9.非评卷教师擅自改动学生成绩的;
10.在试卷印制、传送、保管过程中丢失或泄密的;
11.因错填报教材征订单,造成教学活动中无法使用该教材,致使教材积压,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的;
12.电子注册数据故意填报错误的;
13.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学籍证明的;
14.给不应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者发证的;
15.管理不善导致教学楼内多媒体设备、听音线路及其它教学设施损坏的;
16.其它可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的行为。
第八条 二级教学事故,为严重教学事故,指严重失误对教学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事件或行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二级教学事故
1.私自请人代课的;
2.不按教学大纲要求进行教学活动(含实验和实习)的;
3.在课堂上辱骂、体罚学生或酒后上课的;
4.有作业要求的课程在教学活动期间未布置作业或整学期无一次批改作业的;
5.在考前复习、答疑过程中以任何形式泄漏考题的;
6.命题严重出错,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7.主、监考无故迟到或中途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8.因主、监考教师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考场秩序混乱的;
9.考试完毕,主监考教师未认真清点试卷,收回试卷与参考人数不符的;
10.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试题审查的;
11.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无故未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或报送考试成绩的;
12.错登或漏登学生成绩的;
13.遗失学生考试成绩的;
14.管理人员不按规定把成绩通知学生和家长的;
15.因错填报教材征订单,造成教学活动中无法使用该教材,致使教材积压,财产损失2000元以上的;
16.因教师或管理原因,使学生在第二周内尚未得到教材的;
17.因错购、错发教材,影响正常教学的;
18.电子注册数据填报出现漏报或数据不全错误的;
19.由于工作过失,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学籍证明的;
20.漏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
21.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教务部报教学任务、教学计划和考题的;
22.未按规定时间向教务部报补(缓)考和重修学生名单的;
23.无特殊原因,未按时下发课表和试卷,影响了教学和考试的;
24.学籍处理不及时,造成学生未能按时执行学籍变动的;
25.学籍处理错误未及时纠正的;
26.未经学院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接受进修或访问学者的;
27.未经教务部门同意私自占用教室的;
28在教学楼内从事经营性活动,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环境的;
29.未按期完成教学设施的维修,影响正常教学的;
30.课前未提供教学活动必要的基本设施和工具的;
31.课堂教学过程中使用手机的;
32.不严格按操作规程办事,损坏教学仪器设备价值500元以上的;
33.其它可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的行为。
第十条 三级教学事故,为一般教学事故,指失误或其他因素对教学产生不良影响的事件或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三级教学事故
1.上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的;
2.上课无教案的;
3.着装不严肃,上课吸烟、看报等影响教师形象和教学秩序或教学环境的行为的;
4.未按规定使用普通话进行教学的;
5.遗失学生作业本或实验实习报告,影响学生成绩评定的;
6.不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对学生进行课外答疑、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指导的;
7.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试题的命题,试题明显不符合要求的;
8.试卷印制质量差,影响正常考试的;
9.因错填报教材征订单,造成教学活动中无法使用该教材,致使教材积压,财产损失500元以上的;
10.因故变动上课时间、地点,而未及时通知学生和教师,影响教学正常进行的;
11.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成绩的;
12.无特殊原因,排课或排考不当影响了教学或考试的;
13.未按时打开教学楼或教室大门,启动教学设备与设施,延误上课或考试的;
14.管理不善导致教学楼内多媒体设备、听音线路及其它教学设施损坏属过失行为的;
15.未及时修理、更换已损坏的教学设备与设施,影响教学效果或考试正常进行的;
16.未经批准擅自请他人代替监考的;
17.其它可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的行为。
第三章 教学事故认定
第十二条 一级、二级教学事故由教务部认定,三级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认定,报教务部备案。
第十三条 未列出的教学事故由学院授权教务部会同责任人所在单位根据具体事实认定。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责任人所在单位必须及时填写《贵州民族学院人文科技学院教学事故认定表》(见附表),并经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签字后,三天内报教务部。
第十五条 一级、二级教学事故由教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教学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三级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教务部备案。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与申诉
第十六条 教学事故根据其级别和频次,由教务部会同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等有关部门商量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作下列处理:
1.三级事故,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一学年累计达三次(含三次)以上者,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发生三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根据按学院相关考核规定执行。
2.二级事故,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并取消本年度各种奖项和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一学年累计达二次(含二次)以上者,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发生二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根据按学院相关考核规定执行。
3.一级事故(一次),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发生一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根据按学院相关考核规定执行。
发生一级教学事故的单位和部门,不得参加年度先进集体的评选。
4.因教学事故给予相应行政处分,且情节特别严重者,降级聘任其专业技术职务或解除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直至调离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岗位。
5.因教学事故造成国家和集体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由责任人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
6.因教学事故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申诉:受教学事故处理的教师可在接到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15天之内向工会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聘用人员造成的教学事故,对其所在单位的直接领导及相关人员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生教学活动。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